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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发布误导性测评还“带货”另一款同类产品法院:赔偿50万元

  

公众号发布误导性测评还“带货”另一款同类产品法院:赔偿50万元

  公众号发布带有误导性的测评文章,还借机推广其他同类合作产品。这样的商业测评行为合法吗?

  8月20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案例:某医药公司是某A品牌婴儿润肤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2021年3月,医药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母婴类测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测评文章,称医药公司生产的A品牌婴儿润肤乳检出重金属铬且PH值低于国家标准,并以醒目字体突出显示。医药公司取得检测报告后发现,该报告在产品名称、型号等内容的记载上均存在瑕疵,且在声明一栏中载明“报告仅用于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不可用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用途”。此后,该公众号又发布团购文章,引用前述测评情况并推广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某B品牌婴儿身体乳。

  医药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发布的测评文章数据失实、描述误导,构成商业诋毁,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诋毁A婴儿润肤乳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七日在网络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测评文章中引用PG电子通信的报告内容,本身不属于对PG电子通信外证明作用的数据,文章还通过强化标题、醒目字体等方式突出部分内容,未充分说明指标选取、影响及评分标准,在母婴产品消费群体对安全性敏感的背景下,其行为有失公允,且存在误导性。

  此外,科技公司在提供测评的同时销售其他同类产品,文章发布后即对合作产品开展团购,并将测评文章作为说明产品优劣的方式,存在通过测评文章获取市场份额的主观意图,超出传递产品信息的合理边界。鉴于网络阅读碎片化、快速化的特征,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文章标题与内容契合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误导性,构成商业诋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医药公司50万元并消除影响。医药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